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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親班定型化契約範本 壹、簽約前注意事項 家長得將契約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七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 (一)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消費者仍得主張該等條款有效。對安親班契約之審閱,七日應屬合理之期限,但家長要求更長時,亦應同意之。 (二) 安親班宜準備簽收簿,供家長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家長曾行使契約審閱權。二、本契約範本適用之對象,為由社政單位主管,提供才藝教學未達每週活動總時數一半之安親班業者及學生家長。(一)本契約範本係針對為就讀國小學童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之課後托育服務設計。安親班之服務內容以(1)生活照顧(2)家庭作業寫作(3)團康體能活動(4)才藝教學為限,其中第(1)至(4)項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補習,才藝教學時數不超過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由社政單位主管。合於此規定之課後托育服務業者,方屬本契約範本所稱之安親班,為本契約適用之對象。 (二)下述二者,非本契約範本設計時鎖定之對象,惟仍可參考本範本內容,修正後使用:(1)提供六歲以下幼童托育服務之業者。 (2)才藝教學時數達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由教育單位主管,以短期補習班名稱立案之業者。 三、本契約範本僅供業者及家長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家長仍得針對個別狀況,要求業者增刪修改,業者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 四、安親班之廣告內容雖未納入契約,安親班仍應負責。 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故無論契約有無包括,消費者均得要求安親班履行廣告中之承諾,家長應注意廣告內容與契約內容及實際情況是否穩合,以免權益受損。 關於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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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長與安親班之契約內容,不以見諸書面者為限。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更規定,該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契約之內容,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並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故凡是安親班與家長曾經溝通達成共識之內容,無論是否納入契約或是否作成書面,都屬有效之約定,雙方應共同遵守。 六、家長得要求安親交付書面契約未包括之一般條款影本。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約一般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消費者有此影本為據,易於清楚雙方權利義務之範圍。 七、家長如未滿二十歲,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約方生效。 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七十九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學童之兄姊經過授權,非不得以家長身份簽約,惟應使其出具學童父母或監護人之授權書或同意書以臻完備。 八、家長於簽約時須有委託他人照顧學童之權利。 無論是否學童之父母,均必須有權委託他人代為照顧學童者,方有資格與安親班簽訂本契約。 安親班有權要求家長提出戶籍資料或授權書等,供其查證。 安親班 補習班 才藝班 兒童課後托育